洗錢罪成何志平上訴提4項質疑 稱金錢非美匯出無為美國機構行事

前民政事務局局長何志平紐約上訴提4項質疑。資料圖片

【星島日報報道】前民政事務局局長何志平因行賄非洲國家乍得及烏干達政要,去年底在美國紐約被裁定7項洗黑錢等罪名成立,今年3月判監禁3年(36個月)、罰款40萬美元(折合約314萬港元)。何志平早前提出上訴,代表律師當地時間周三向上訴庭提交上訴文件,提出四大理由,要求上訴庭撤銷定罪。 何志平一方在上訴書中指出,何志平在案發時是代表位於上海和香港機構行事,並非代表與美國相關機構行事,因此不應以相關法例起訴。 此外,何志平一方認為案中涉及金錢,並非由美國匯出,亦不是在美國接收,只是經美國匯款,認為僅僅經美國匯款。按立法原意,不足以構成洗錢罪所規管的行為,因此控罪應獲撤銷。 辯方又指法庭錯誤接納控方3項證據,包括案件在審訊期間,控方證人、塞內加爾前外長加迪奧(Cheikh Gadio)作供時表示,知悉何志平向乍得總統提供裝有200萬美元現金禮盒,惟並沒有親眼看到何志平送現金。何志平一方認為加迪奧證供只是傳聞證供。 辯方又質疑,是控方提出的7項控罪,部分不能同時提出作檢控,同時利用針對外國人及「國內業務(domestic concern)」代表的法例起訴何志平是自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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