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風波】泛民指禁蒙面法違《基本法》申司法覆核 兩案合併開審

梁國雄亦就《禁蒙面法》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

【星島日報報道】24名泛民立法會議員及「長毛」梁國雄早前就《禁蒙面法》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推翻《緊急法》及《禁蒙面法》,並頒令《緊急法》及《禁蒙面法》違反《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兩宗案件今合併在高等法院開審,邵家臻、陳淑莊、范國威、郭榮鏗、葉建源、毛孟靜、「長毛」梁國雄今一同出庭應訊,案件由林雲浩法官及周家明法官審理。 代表24名泛民立法會議員的資深大律師李志喜在庭上指,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利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屬越權(Ultra Vires),此舉繞過立法會審議便立法,《緊急法》給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無限權力去立法,故屬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條例》。而且《緊急法》對現時香港情況是否符合「危害公安」(public danger)沒有客觀定義,法庭並沒有任何證據證明示威者「危害公安」,正如「危害公安」應被視為構成生命威脅及社會威脅而並非只是擾亂公眾秩序,《緊急法》亦讓行政長官凌駕立法會權力,違反《基本法》並令立法程序的透明度大大減低。 李大狀亦指出《基本法》第50及52條寫明,行政長官如拒絕簽署立法會再次通過的法案或立法會拒絕通過政府提出的法案,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行政長官可解散立法會,但在其一任任期內只能解散立法會一次。 如因兩次拒絕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仍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所爭議的原案,而行政長官仍拒絕簽署,行政長官必須辭職。李大狀指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利用《緊急法》便繞過上述《基本法》條例的規限,而且《基本法》並沒有給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運用回歸前港督會同行政局使用《緊急法》的權力。 自《禁蒙面法》在10月4日宣布於10月5日正式生效至今,共有6宗針對《禁蒙面法》的司法覆核申請,申請人包括24位泛民立法會議員:郭榮鏗,張超雄,涂謹申, 梁耀忠,李國麟,毛孟靜,胡志偉,陳志全,梁繼昌,郭家麒,黃碧雲,葉建源,楊岳橋,尹兆堅,朱凱廸,林卓廷,邵家臻,陳淑莊,許智峯,鄺俊宇,譚文豪,范國威,區諾軒和莫乃光,「長毛」梁國雄、學聯前副秘書長岑敖暉、新民主同盟成員古俊軒、「長洲覆核王」郭卓堅,以及「長洲覆核王」郭卓堅接班人葉慶祥。 李大狀稱是日晚上便是萬聖節狂歡慶祝活動,市民佩戴面具及化上濃妝在蘭桂坊酒吧區狂歡,穿戴萬聖節偽裝「應節」的市民會否被指違反《禁蒙面法》,又或會否被視為參與非法集結? 24名泛民立法會議員由資深大律師李志喜、名譽資深大律師陳文敏、大律師譚俊傑等人代表,「長毛」梁國雄由資深大律師潘熙代表,政府一方則由資深大律師余若海代表。 案件下午再續。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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