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向馬會職員提供利益 馬主獲不提證供起訴自簽守行為

1名61歲馬主被指前年向馬會職員提供1萬元,職員拒收並向馬會管理層匯報。被告其後被廉署起訴「與公共機構有事務往來時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案件在沙田裁判法院提堂,控方指考慮案情、提供利益情況、涉案金額及背景等因素後,決定不提證供起訴,改以簽保守行為。裁判官下令被告自簽1000元、守行為12個月。 控罪指,報稱家庭主婦的61歲被告於前年底,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在沙田馬場一間馬主私用廂房,向投注櫃位職員及其他職員提供10000元利益。 案情指,被告是賽馬會全費會員,亦是合夥馬主,事發時在馬會廂房觀賽,因不懂填寫彩票,要求職員協助,她名下馬匹贏得賽事,獲得2000萬元彩金,她本人獲分逾790萬元獎金。被告其後將一疊20張500元面值的鈔票,打賞予投注櫃位女職員並遭婉拒,職員當時解釋不能收取金錢,被告亦不能打賞,被告將錢放在地上,然後離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