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庭指行政署的規定無干預公眾大型集會及示威權利

政府行政署2014年在政府總部東翼前地加設圍欄,公眾人士要申請在周日及公眾假期指定時段進行集會及遊行。退休攝影師張德榮入稟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高院裁定入稟人勝訴,行政署不服上訴。上訴庭今日頒下判詞,裁定行政署得直。司法覆核申請人張德榮認為,會剝削《基本法》賦予市民的權利,將上訴至終審法院。 行政署一方指出,原訟庭並無考慮到政府財產權利是受《基本法》多條條文保障,錯誤認為公眾擁有在政總東翼前地行駛表達自由及集會的權利。按基本法第29條,香港居民的住所和其他處所不受侵犯,而條文涵蓋至香港居民的工作地方,東翼前地就屬一定數量公務員在政總工作的範圍內。 代表張德榮的一方就向法庭表示,行政署施加的限制對表達及集會自由顯然是不合比例,而在東翼前地示威具有象徵意義,應加以考慮。至於基本法第29條應只涵蓋室內地方,不適用在東翼前地位置。他們又反駁,由於示威出現混亂的可能性是純粹推測。 上訴庭在判詞中表示,行政署施加的規定是按法律進行,當局可設下條件容許公眾進入政總及前地,又說觀察到署方要求公眾就集會及遊行所需作的申請,有在表達和集會自由,以及有效有序讓政總運作之間尋求平衡,而當局並無排除相關自由。 上訴庭指出,添馬公園位處政總、特首辦及立法會大樓附近,認為是作大型公眾集會的理想地方,而行政署的相關規定,並無干預到公眾在添馬公園作大型集會及示威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