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完善金融機構債委會制度 非銀債券持有人或有更多話語權

【彭博】-- 中國信用債違約不斷攀升之際,金融監管部門將債權人委員會制度從銀行業拓寬到更多金融機構,便於各類債權人共同參與和推動債務風險的市場化、法治化處置。

中國一行兩會和發改委上周五聯合發文,擴大了債委會成員的覆蓋範圍,明確對債務規模較大、存在困難的非金融債務企業,除了銀行業金融機構,3家以上持有包括債券在內的債權、管理的資管產品持有債權、作為債券受托管理人的銀行保險機構和證券期貨基金經營機構等也可發起成立債委會。

商業銀行作為企業日常資金進出的重要通道,能夠更好地掌握實體企業的財務狀況,也通常比分散的債券持有人有著更深厚的企業聯繫。而最新的政策有助於改善非銀債權人在困境企業經營信息、債權數據獲取方面,以及債務重組方案制定過程中的弱勢地位。

「之前非銀行金融機構連參與債委會的機會都沒有,這次甚至具備發起成立債委會的資格,大幅提高了債券投資者在企業債務重組、破產重整過程中的地位,」私募基金高熵資本董事長鄧浩表示。他並稱,監管同時還在新規中指明了問題維權方向。

中金固收分析師王海波、許艷也在點評報告中稱,以往非銀機構在企業債務風險處置方面話語權較小,自身利益也難以得到保障,尤其是對於持有企業債權規模較小的非銀機構。此次文件的發布整體有利於非銀金融機構保護自身的權益,也有利於債券市場發展,對提升相關機構風險偏好也有著積極作用。

債委會制度最初於2016年由銀保監會創設,此前僅針對銀行業金融機構,主要要求是各債權銀行應一致行動,通過不隨意停貸、抽貸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幫助企業實現解困。監管層認為,這有序緩釋了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風險,避免了部分企業因資金鏈突然斷裂而倒閉。

值得關注的是,在新公佈的工作規程下,債委會更加強調分類施策,即對發展前景較好的企業要給予支持,但對於扭虧無望、失去生存發展前景的「僵屍企業」或有逃廢債行為的債務企業,原則上不應當作為金融債務重組對象。

債委會可採取協議重組、協議並破產重整的方式實施金融債務重組,同時支持債委會在破產程序、逃廢債方面發揮更多作用。債委會可代表成員機構,主動向法院推薦管理人、積極配合制定重整計畫及債權受償方案,做好與企業破產程序中的債權人委員會、債權人會議的有效銜接;支持金融機構聯合打擊逃廢金融債務,充分發揮行業自律與失信懲戒機制作用。

去年以來中國債券市場上更多風險發行人正在浮現,2019年境內信用債違約接近歷史峰值,永城煤電控股等主體更引發市場對高評級國企違約前所未有的擔憂。中國金融監管部門近期也在加強對評級機構、會計師事務所、主承銷商等相關機構違規的全面調查和懲處。

青島農商銀行信用債投資經理陳肅表示,允許非銀債權人加入到債委會有助於這些機構更好地爭取自己的利益,不過在操作過程中,銀行通常能接受長達十年的展期方案,但基金類機構可能不一定能接受,因此機構間可能會面臨更為複雜的博弈和協商。

彭博匯總數據顯示,中國境內非金融企業債券截至去年末規模約為30.8萬億元,銀行持有4.88萬億元,其余主要由非銀行金融機構持有。東吳證券分析師馬祥雲等的報告稱,最新的債委會制度從長遠角度有助於金融機構防範信用違約風險,將進一步緩釋市場對於銀行及非銀金融機構資產質量的擔憂。

(新增第四、五段評論和最後一段數據及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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