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承認煽動及洗黑錢兩罪,被判囚 26 個月的藝人阮民安,昨晚(1 日)社交平台宣布已經移居英國。阮民安透露,在「23 條落實嗰一晚」決定離開香港,並指早在去年 9 月即將出獄前,就有警方國安處人員跟他接觸。阮民安稱,警員希望他出獄後可以跟部門合作,「點合作都得」;並指他出獄後,每個星期都仍然收到國安處人員來電「查詢」近況,約他在七人車會面,「不停努力咁游說我變節」。阮民安並指他出獄後確診焦慮症和創傷壓力症,如今移居英國除了可跟家人團聚...
過去 3 年半,共 55 人被控《刑事罪行條例》下的煽動罪,分成 37 宗案件。目前除譚得志、《蘋果》、《立場》及一宗連登帖文案仍處上訴及審訊階段,其餘案件均已審結。
《刑事罪行條例》下的煽動罪,由 2020 年被政府再次引用,至 2024 年被取代及廢除,歷時大約 3 年半,這段時間共 55 人被控,分成 37 宗案件,反映政府如何運用煽動罪規範言行。《法庭線》第二篇舊煽動罪的專題報道,回顧辯方於各案提出,由控罪的合憲性至域外效力的 4 個主要爭議,這些爭議目前無一成功——法庭裁斷的理據是甚麼?對於基本權利作出了甚麼限制?
2020 年《國安法》在香港實施,政府並引用《刑事罪行條例》下的煽動罪起訴,是 1997 年後首次引用該罪。至 2024 年 3 月,《維護國安條例》通過,改變煽動罪的定罪元素,並加重罰則,舊條文自此被取代,成為歷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