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納稅人漏報租金收入及不正確申索扣除居所貸款利息被判罰款

政府公布,一名納稅人今日(20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三項關於填報物業稅及薪俸稅時漏報租金收入及不正確申索扣除居所貸款利息的罪名成立,被判罰款3,000元(每項控罪罰款1,000元),另加一筆8,537元的罰款,相等於少徵收稅款的10%。

現年36歲的被告承認3項控罪,在無合理辯解而在2011/2012至2013/2014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提供不正確的出租物業及居所貸款利息扣除資料,影響其繳稅法律責任,觸犯《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0條第(2)(c)款。

稅務局發言人提醒納稅人,《稅務條例》訂明任何人如無合理辯解而在影響其本人的繳稅法律責任的事情或事物方面提供不正確資料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每項控罪最高罰款1萬元,另加一筆相等於少徵收稅款3倍的罰款。(jc/lf)~

阿思達克財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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