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地產代理公司董事重審後逃稅罪成候判

<匯港通訊> 律政司司長就2名公司董事早前被裁定協助一間公司逃繳利得稅罪名不成立的案件提出上訴。上訴法庭於2019年6月27日裁定上訴得直,並發還案件至區域法院重審。區域法院於2019年11月26日完成重審聆訊,今日(4月7日)裁定2名董事兩項逃税控罪罪名成立,法官將案件押後至4月28日待取得社會服務令報告後判刑。

案情透露,2名董事是一間地產代理公司的股東及董事,該公司向税務局申報2005/06及2006/07兩個年度的應評稅利潤合共25.34萬元。稅務局經調查發現,該2名董事把兩項總額達19.9萬元的虛假付款納入為該公司的開支,即「電腦及網絡開支」9.97萬元及「薪金及佣金開支」9.93萬元,從而減少該公司在該兩個年度的應評稅利潤合共19.9萬元,逃繳稅款總額為3.48萬元。

稅務局發言人提醒納稅人,《稅務條例》訂明逃稅是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每項控罪最高刑罰為入獄3年和罰款5萬元,另加一筆相等於少徵收稅款3倍的罰款。 (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