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公司董事重審後逃稅罪成候判

律政司司長就兩名公司董事早前被裁定協助一間公司逃繳利得稅罪名不成立的案件提出上訴。上訴法庭於2019年6月27日裁定上訴得直,並發還案件至區域法院重審。區域法院於2019年11月26日完成重審聆訊,今日(7日)裁定兩名董事兩項逃稅控罪罪名成立,法官將案件押後至4月28日待取得社會服務令報告後判刑。

該兩名現年分別53歲及59歲的董事,原被判5項蓄意意圖協助一間公司逃繳利得稅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司長不服原審法官就其中兩項控罪的裁決,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有關兩項控罪是指兩名董事在2005至2006及2006至2007課稅年度,使用或授權使用欺騙手段、詭計或手段,蓄意意圖協助一間公司逃稅,觸犯《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2條第(1)(g)款。

案情透露,兩名董事是一間地產代理公司的股東及董事,該公司向稅務局申報2005至2006及2006至2007兩個年度的應評稅利潤合共25.34萬元。稅務局經調查發現,該兩名董事把兩項總額達19.9萬元的虛假付款納入為該公司的開支,即「電腦及網絡開支」9.97萬元及「薪金及佣金開支」9.93萬元,從而減少該公司在該兩個年度的應評稅利潤合共19.9萬元,逃繳稅款總額為3.48萬元。

稅務局發言人提醒納稅人,《稅務條例》訂明逃稅是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每項控罪最高刑罰為入獄3年和罰款5萬元,另加一筆相等於少徵收稅款三倍的罰款。(jc/da)~

阿思達克財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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