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暫緩提控「不誠實取用電腦」罪

■彭官指取用電腦不應函蓋使用自己的手機通訊及拍攝。

【星島日報報道】(星島日報報道)高院暫委法官彭中屏於本周一就協和女教師以手機泄露入學試題案頒下的判詞,引起法律界及公眾的迴響,內容直指律政司對法律理解犯錯,指「取用」電腦不能泛指「使用」電腦,以自己的手機拍照並傳出不算犯法,不能控以「不誠實使用電腦」罪,律政司刑事檢控科副刑事檢控專員許紹鼎於本周四向所有同袍發出電郵,表明警方呈交的調查報告,若打算提控不誠實使用電腦罪的個案,包括偷拍裙底等,視乎案情可否以遊蕩或有違公德等罪名提出控訴,否則全部需即時暫緩檢控,以待律政司向終審法院尋求法律詮釋。 暫委法官彭中屏在判詞中強調,法律只是針對未經授權及不誠實地擷取及使用資訊,絕非要懲罰任何未經授權而使用電腦的人士,故此控罪的法律基礎屢受爭議,例如條例沒有定義何謂「電腦」或「取用電腦」,故只是不誠實地「使用電腦」並不算違法。彭官又指取用電腦不應涵蓋使用自己的手機通訊及拍攝,認為律政司對該罪行的詮釋過於廣闊。彭官又引述郭偉健法官曾指若不用「電腦」而使用傳統菲林相機偷拍,則完全不干犯不誠實使用電腦罪,但以數碼相機則構成取同電腦罪是極不合理。 律政司表示不認同彭官的判决,仍維持三名協和小學女教師及一名教師無罪的裁決,律政司發言人指,律政司於本周四,以本案牽涉重大而廣泛的法律論點,已向高院呈交上訴至終院的動議通知書。據知,律政司希望能盡快排期處理。至於已提堂的同類案件則會申請延後四個月,以待終院的定奪。 昨西九龍裁判法院處理三十歲被告李詠培面對三項「目的在於使用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案件時,主控官因應律政司發出的指引,向法庭要求將案件押後四個月至十二月十四日再訊,以候律政司研究高院的判詞再作決定,並批准被告以五百元擔保外出,控罪指李於一五年十月至十一月期間,在不同男廁內,以手機偷拍鄰格男子如廁,遭事主揭發報警,警方其後在李的電腦內檢出十五段片及逾六百張相片。 湯家驊資深大律師接受本報查詢指,律政司的押後及暫控安排實屬恰當,事件受社會關注,終審庭亦能藉機全面檢視並釐清「不誠實取用電腦罪」的涵蓋範圍。現時「不誠實取用電腦罪」被人認為偏向被濫用的情況,令事件只要涉及手機或電腦便成為「犯罪百搭」,未必是完整的處理方法。湯大狀亦認為彭官的判詞指「自己使用自己電話」怎算違法一事,亦屬法律上值得爭拗的問題。 大律師陸偉雄則表示,如以手機或電腦等電子器材偷拍或與不雅、性、道德元素有關等案件,一般會控以有違公德罪,但就協和小學女教師涉嫌於一四年向友人等,利用智能手機泄露該校的小一入學面試試題及評分準則的案件中,四名被告則更適合被控不誠實取用電腦罪。陸大律師指部分案件並沒有針對性的控罪,故只能以類近的控罪加以控告。 陸大律師指根據過去案例,例如在公眾地方偷拍裙底會被控有違公德罪,但在私人地方偷拍裙底則為不誠實取用電腦罪,而不誠實取用電腦罪涵蓋範圍相當廣泛,沒有特定情節。在智能手機橫行的世代,不熟習法律的市民或會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犯法,但法律嚴謹亦不允許「不知者不罪」的情況,故市民應小心使用智能手機及尋求老師、父母甚或律師的協助以免誤墮法網。 陸大律師指現暫沒有任何人能有權威性地道出「使用」及「取用」兩者之分,仍需等待終審法院接納律政司的上訴以及作出更情晰的定義指引及「終極决定」,故現時事件仍是未知之數,現事件仍在爭議當中所以律政司把所有相關案件押後至為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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