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同學會】通識一分鐘:普通法與暴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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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旺角社運一案中,梁天琦因暴動及襲警罪被判入獄6年;盧建民入獄7年;認罪的黃家駒則入獄3年半,而坊間對刑期的長短則各有爭議。不少支持本土派的人士均認為是次的判刑過重,甚至有部分網民於網上討論區上留言辱罵法官彭寶琴,而司法機構亦對網民的行為表示關注,並將事件轉介律政司跟進。若要理性地反思是次的判刑是否合理,並非靠一昧地指責涉案青年「活該」;或是有如收集了甚麼實質證據地指判決是政治逼害,反是應該先了解香港的司法及判案制度。

香港是一個普通法系(Common Law)地區,所謂的普通法系,取自「普遍通行」之意,有關體制源自於中世紀的英格蘭。這種法律體制的其中一項特點,是法官進行判案時,必需反覆參考過往案例,並以案例作為判案根據,因此普通法亦被稱為非成文法。而除普通法外,另一種主流的法例體系便是大陸法(中國大陸的法律體系便是大陸法),當中法官進行判刑時,則需要嚴格依從法典,案例的重要性相對較低。

《公安條例》第19條規定的「暴動罪」,是在1967年左派暴動之後於1970年訂立。左派暴動又稱為六七暴動,是造成832人受傷,51人死亡的大規模抗爭運動。當中六七暴動首領人物嚴德偉帶領群眾參與暴動並投擲汽油彈,最終被判處兩年刑期。與此例相比,梁盧黃三人的判刑的確較重,許或予社會一種「判決不公」的感覺。然而,普通法中除了依從案例作判決外,法官也可以在有合理理由之下(例如能指出現是次案件與其他判例顯著不同之處),運用法律解釋和法律推理的技術創造與以往不同的案例(judge-made law)。在事次的案件中,法官彭寶琴指出為了讓公眾明白學生在刑事判案上沒有優待;而且政治理想不能成為非法使用暴力的藉口,因此判以阻嚇性的刑罰。在法治的層面上而言,是次的判例並無違反普通法的原則,而是否同意法官的觀點,則可留待公眾自行作批判。

而2000年6月的喜靈洲戒毒所暴亂案,則是歷來暴動罪判案最重的一次,當時喜靈洲戒毒所發生囚犯暴亂,近二百名本地囚犯圍堵越南囚犯倉、並向越南囚犯倉投擲縱火物件,最終八名領頭犯人被判入獄9至10年(10年是有關條例的刑期上限)。

時事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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