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馬假波案】4被告脫罪 官:對黃威證供有疑慮

【體路專訊】5名前飛馬球員,包括郭建邦、鄭禮騫、李威廉、陳柏衡及李家豪涉嫌在兩年前打假波,被控串謀詐騙、提供及收受利益以操控3場預備組賽事的案件,法官今午(19日)於區域法院作出裁決。除已認罪的李威廉外,其餘4名被告全部罪名均不成立。法官裁決時特別提到,對案中主要證人黃威的證供有疑慮,並對其是否串謀者有揮之不去的疑惑,不能確定他證供的可靠性。

陳柏衡

5名被告依次序為31歲的郭建邦、32歲的鄭禮騫、36歲的李威廉、25歲的陳柏衡及24歲的李家豪,全部均為香港飛馬前球員,當中前香港足球先生李威廉早前已經承認1項代理人接受利益及1項串謀詐騙罪,今日並無應訊。至於其餘4名被告則否認3項串謀詐騙、2項行賄及1項受賄合共6罪。控罪指5人涉嫌前年提供及收受共六萬元賄款,以操控或企圖操控3場預備組聯賽賽果。

鄭禮騫

針對案中第2及第4被告鄭禮騫及陳柏衡被控的5項控罪,包括3項串謀詐騙及2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法官李俊文裁決時首先強調證人黃威的證供非常重要,並指他在庭上堅稱自己不是串謀者。但法官指出在3場懷疑被操控的球賽後,其餘串謀者均認為黃威因得到指示而付諸行動,否則不會與其分享利益,甚至即使行動失敗都叫他交回利益,因此很難相信他不是串謀者。

而李威廉在其中一場對標準流浪的預備組賽事中,曾對黃威表示「要多3球」,後者意會為「兩隊共入3球」。但法官指按常理而言足球比賽應該是爭取己方入球並不讓對方入球,「要多3球」不會被理解為共入3球,黃威的理解是有違常理。

黃威(左)

法官續指,最令他不解的是黃威在16年2月24日對元朗的預備組賽事後,處理收取的10,000元利益的方法。黃威在賽事5日後以不聞不問的態度收取利益,甚至指自己回家後才記得曾經收錢。另一個匪夷所思的是他收到利益後,不但沒有與教練商討,反而用來作買衫、買奶粉及學車費用等的消費。即使到廉政公署舉報時亦沒有即時補回已花的3000多元,思維及做法與非串謀者不吻合。

陳柏衡離開法庭後對記者表示:「No comment。」

鄭禮騫得悉脫罪後與旁邊的郭建邦擊掌。

另外,黃威作供時曾9次表示自己忘記證供而申請翻看供詞。法官指雖然事發接近兩年,但他忘記的並非只是細節。辯方在庭上質疑黃威的供詞是被廉政公署操控。而黃威與廉署其中一次會面只有10多分鐘,廉署就能預備過千字的供詞,做法跟與另一名證人胡晉銘會面兩小時後才預備過千字供詞的做法不同。

法官指上述事件加重對黃威證供的疑慮,並對其是否串謀者有揮之不去的疑惑,不能在無合理疑點下證實其可靠性。即使法官接納胡晉銘為誠實證人,但單憑這點亦不能在亳無合理疑點下作出合理推斷,因此判鄭禮騫及陳柏衡所有罪名不成立。多名旁聽人士聽到裁決後拍掌,郭建邦則揮拳並與鄭禮騫擊掌。

郭建邦(中)(資料圖片)

至於針對首被告郭建邦的一項串謀詐騙,法官指即使他曾給予指示「不要再進攻」,但他作為隊長在球隊領先後指示隊友放鬆屬正常,而證人作供時亦證明郭建邦是努力及忠心的球員。即使他射失12碼亦無證供證明其故意,未能在無合理疑點下證明郭建邦參與操控,因此同樣裁定他罪名不成立。

李家豪

對於李家豪的串謀詐騙及作為代理人接受利益罪,法官指情況與郭建邦情況相若,針對李家豪的證供相當有限,即使他在賽事中「擺烏龍」亦不能證明他是有心還是無意,同樣在不能作出合理推斷下裁定他罪名不成立。但法官在處理訟費申請時提到眾人的行為自招嫌疑,因此拒絕申請。

案中已認罪的第3被告李威廉將於明午上庭面對判刑。

圖、文:麥景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