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本全文】全國人大網就23條立法答覆「中央」一詞釋義

【Now新聞台】問:香港特別行政區擬制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條例草案中數處提述「中央」。根據特區立法通常做法,有必要對「中央」一詞作出釋義。鑒於憲法和法律中均未對「中央」一詞的含義作出規定,特區立法明確「中央」一詞的含義又涉及中央事權,請就「中央」一詞如何釋義問題作出答覆。(2024年2月28日)

答:一、「中央」、「中央人民政府」、「中央政權機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中的含義,需要結合有關法律條款及上下文來理解和把握。

二、擬議中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關於「中央」、「中央政權機關」的釋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可作如下明確,包括:(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2)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3)中央人民政府;(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5)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中央政權機關。(2024年3月1日,書面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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