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處促僱主彈性處理惡劣天氣後員工上班安排

勞工處提醒僱主應該在熱帶氣旋或暴雨警告信號取消後,為僱員提供合理而切實可行的工作安排,考慮路面、交通及其他情況,彈性處理僱員復工或遙距工作的安排。 發言人說,由於自然災害屬無可避免,對於因惡劣天氣或極端情況而未能上班或及時返回工作崗位的僱員,僱主不應扣減他們的工資、勤工獎或津貼,亦不應減少僱員在《僱傭條例》下享有的年假、法定假日或休息日,或要求僱員以額外工作時數補償他們未能上班而減少的工作時間。 發言人提醒僱主必須遵守《僱傭條例》、《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僱員補償條例》及《最低工資條例》下應負的法定責任及規定。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在八號或更高熱帶氣旋警告信號、紅色或黑色暴雨警告信號,或於「極端情況」生效期間,僱員在工作時間開始前或終止後四小時內,以直接路線由其居所前往其工作地點途中,或在下班後由其工作地點返回其居所途中遭遇意外受傷或死亡,僱主必須負起補償的責任。